当合资企业终止经营时,将需要返还已退出成员所拥有的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金额将会根据合资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来进行精确计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任何一位合伙人选择退出合资企业时,其他所有合伙人必须与该退出者共同对合资企业在退伙时刻的全部资产状况进行全面且详细的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向退出者全额返还其所持有的投资比例。
若退出者对于其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则应相应地扣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如果在退出合资企业时仍存在尚未解决的业务事项,那么这些事项将被留待日后处理完毕之后再行进行最终的结算。
同时,根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出者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的具体返还方式,可由合资协议事先约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既可以选择以货币形式返还,亦可以选择以实物形式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