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其针对债权债务的清算流程如下:
首先要优先偿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法律费用以及对于各债权人共同利益有所裨益的相关债务;
紧接着则需要全额清偿破产者拖欠员工的薪资及其相关的医疗保障金、残疾津贴及抚恤金等;
然后再对破产人未按时缴纳的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税务款项进行清偿;
最后的阶段将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为所有破产者提供公平的还款机会。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