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司法人的股东大会被视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在于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务。
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大会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同时也有权参与并决定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政策变更。
唯有经过股东大会的集体决议后,这些决定才能付诸实施。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