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纠纷的法定诉求期间为六个月,其起算时间以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晓政府相关部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或者权益受到侵害之时为准。
此外,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并非由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所耽误的提起诉讼的期限将不会被计入。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