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责任明确为对方,则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会在其规定的限额内先行进行赔付,若仍有不足之处,则需要肇事方自己承担剩下的部分。
关于受害人可要求的赔偿事项,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别,即财产类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类损失。
首先,就财产类损失而言,主要包括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
若对方所驾驶的车辆为全新车型,且因事故导致损毁极为严重,甚至可能需要承担车辆贬值费用。
此外,若对方所驾车辆属于运营性质,还需对其在停运期间所遭受的营运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若此次事故涉及到人员伤亡情况,则需赔偿受害人因此次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以及交通费用。
若受害人伤势较为严重,甚至达到伤残程度,则在上述赔偿项目的基础之上,还需根据伤残等级额外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后续治疗费用、整容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住宿费用。
若事故直接导致对方当场死亡,则需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用,同时还需对处理此次事故的家属所产生的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