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法律并不支持由车祸导致的家属误工费要求。
现行法律仅对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误工给予明确规范。
所谓“误工损失”,即是指在受害者及其家属因竭力办理死亡者的丧葬事务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时,应向其支付的赔偿费用。
至于“误工时间”,则是指自受害者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之日起至其完全康复或死亡之时,以及在此期间内,受害者家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所耗费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