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存在实际的损害事件,即另一方确实已经采取了可能损毁个人声誉的行为,例如进行侮辱或诽谤等不当行为;
2.该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质;
3.违法行为与实际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
4.行为人在实施此种行为时必须存在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重要主观因素之一,这其中既包括故意为之,也涵盖了过失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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