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而言,他们需要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首先,发起人需负责筹备公司相关事宜,包括组织和执行公司的筹建工作等。
当公司最终未能成功组建起来时,发起人还需对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其次,若公司未能如期成立,那么全体发起人均需承担退还认购人已经支付的股本款项,并且还要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发起人可能还会面临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