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初次进行的工伤伤残鉴定结果未能如愿以偿,您仍然享有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首次工伤伤残鉴定的任务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单位或个人对此类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并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话,他们有权在收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再次鉴定申请。
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被视为最终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