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撤销权历经三年后才被行使,这种情况通常是不合规的,除非当事人在第三年才得知撤销的原因。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事项,当事人应自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妥善处理;
而对因重大误解导致撤销原因发生的当事人,也应在获悉后的90个自然日之内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行使其撤销权。
否则,撤销权将自动失效,无法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