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协议拆迁未能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通常情况下我们不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然而,房屋征收部门仍需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与被征收方签订详细的拆迁补偿协议。
但倘若在明确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共识,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提交强制拆除申请。
2.若在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共识,亦或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尚未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其依据相关法规,按照既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包含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所有关于补偿协议的事项。
若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时限内未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拒绝搬迁,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须附有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相关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