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过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对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土地被征收之后面临空置或荒废现象的状况,原则上应当无偿将其收回并赋予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进行耕作的权利。
在这方面,土地管理法明确强调,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对耕地资源实施长期闲置或荒芜行为。
具体而言,对于土地征收行为完成且经过超过两年时间仍未得到有效利用的情况,如需继续使用,必须获得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否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若该幅土地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将其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便恢复耕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