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让商铺过程中,若已经缴纳了定金却尚未签署相应的书面合同,那么是有权利要求退还该部分资金的。
假设购买者已经交付了预定金额(即定金或者认购金),然而并未与卖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此种情况下:
倘若购买者已经向卖方支付了预定金额(即定金或者认购金),但是并未明确说明所交付资金的具体性质,同时也没有就此达成任何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均有权直接向卖方或者其代理商索回所交付的全部资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