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动迁的企业营业执照补偿方案分析
关于停产停业等相关损失的补偿问题。
首先,在政府部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之前,必须与被征收方签署相应的补偿协议,以此确保被征收方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而具体补偿的项目及标准则主要依据不同类型的房屋状况而定。
其次,对于非住宅性质,作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并不会因为使用了营业执照就给予任何形式的额外补偿,但是,如果该房屋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那么被征收方将有权获得因停产停业所带来的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