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持卡人并非出于非法意图而未能及时、全额地偿还信用卡欠款,这将导致持卡人与银行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性质的纠纷,这种现象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定义,因此,在此类事件中,持卡人应当依据他与银行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然而,当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时,公安机关便有权对此展开调查和立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除了需要承受刑事处罚外,还需缴纳一笔相当可观的罚款。
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且逾期未还款,那么他将可能被认定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并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若逾期金额超过1万元,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则可能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最后,逾期不还款将会给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这将对持卡人未来的贷款等重要经济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