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方能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关办理而成。
自书遗嘱则需由遗嘱人亲自执笔撰写,然后签署姓名,加以标注日期。
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保证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内容,随后标注日期,同时还需要见证人、代书人以及遗嘱人共同签字确认。
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同样也需要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当遗嘱人处于紧急状况之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然而,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待紧急状况解除之后,若遗嘱人具备使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的能力,那么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