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婚姻是否值得维持?
在家庭中爆发的暴力行为被称为“家庭暴力”,这主要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频繁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进行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行为。
当受害者因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威胁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受理。
此外,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情况,且经过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法院应该依法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