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中介服务的主要差异在于其所涉及到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有所不同。
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以及作为派遣方的公司;
然而,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则需要向用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劳动服务。
相较之下,中介服务模式下,劳动关系的主体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身。
另外,两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方式上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通过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然后派遣公司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供给相关劳务服务。
至于中介服务,它与用人单位之间则是建立在中介合同基础之上的,中介机构旨在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便利条件,以协助实现劳动合同的订立,并且从中获得佣金作为回报这一合法的经济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