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所处地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措施实施。
由于通常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会依照各自的实际状况,在各个区域内制定出相应的补偿标准以进行规范。
无论涉及到的是高速公路的占地拆迁,抑或是其他类型的项目拆迁,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为被拆迁方提供合理且合法的补偿。
关于拆迁补偿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次,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包括:
土地补偿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物的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
以及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相关税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