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中,因涉嫌醉驾而被起诉的被告通常会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若有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但其行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即需接受拘役惩罚,并处罚一定的罚金:
(1)参与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
如以上述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