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审判时,关于当事人所持有的共同财产部分,他们有权自主地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由法院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裁定。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始终遵循着维护子女权益、保护女性以及尊重无过失方利益这三大原则。
同时,当事人也应明确区分清楚哪些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无需纳入分割范畴;
而哪些则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积累下来的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投资所得、生产经营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