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的探望权而言,通常情况下一个月内包含四次或者四次以上探访都是被允许的,这一点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并未做出明确的统一界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因离婚而引发的相关诉讼,由人民法院最终裁决确定的探望频率一般为每个月两至四次不等。
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亦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探望事宜,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探访日期、次数以及探访方式等等方面。
至于具体的探望次数则应根据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共识及协议来进行确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