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于夫妇双方姓名之下的情形下,该套房产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在婚姻破裂之后的财产分割权利亦应归属到夫妇双方手中。
就夫妇之间的共有财产问题,双方当事人有权利签署相关协议对其进行分割处理,但若未能达成相关协议,那么相关的房产分割事宜便需交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若某处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由其中一方单独购买,并且该房产已被登记在购买者本人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产便属于夫妻中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将依法不参与分割,仍然归属于购买者本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