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为外籍人士,而女方欲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求,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得依法进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均可先交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果,则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法挽回,则应依法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