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纠纷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时效性考虑。
对于涉及到政府机构所做出的宅基地争议解决决定的情况,如果对此表示不满并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申诉的话,则需要在知晓或理应知晓相关行政行为之后的6个月内提起。
具体说来,这是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当个人对有关地方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时,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必须在知道或理应知道行政行为的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当然,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不动产权益而引发的诉讼,那么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才提起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才提起的,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