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对于子女的医药费用问题,通常情况下会从抚养费中予以支付。
由于离婚后的孩子需要有一方来直接承担抚养责任,所以此时另一方就应该分担起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而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子女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药费等各种开支在内。
然而,如果医药费用超过了原本预期的抚养费,或者其数额过于庞大,那么我们建议您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进行友好协商,以期能够共同支付这些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