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若相关当事人存在过失行为,便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自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类型多样,其中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具备担保性质的合同。
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部分,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将随之失效,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若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各方均存在过错,则应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