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承诺发生迟延现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是“逾期承诺”,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后才寄出承诺书,导致承诺被拖延了时限;
其次是“承诺迟到”,具体表现为受要约人按照约定按时发出了承诺书,然而由于其他因素干扰,该承诺未能如期送达至要约人手中。
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过后才发出承诺书,或者虽然在承诺期限之内发出,却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承诺书无法及时送达至要约人处,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承诺将被视为新的要约;
然而,如果要约人能够及时告知受要约人该承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话,则不在此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