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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要什么条件

监外执行要什么条件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5-07 09:20:33 已帮助8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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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要什么条件
监外执行的甄别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其身体状况无法承受正常的监狱环境;
其次是适用于孕期或正处哺乳期的女性;
再次是生活无法自理且保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人员;
最后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满足上述第二项的条件,也可申请监外执行。
然而,具有潜在社会危险性以及出现自我伤害或残疾行为的罪犯,则不适宜于实施保外就医措施。
此外,对于已经达到监外执行标准的罪犯,法院在做出审判时,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而针对人民法院决定进行监外执行的情况,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详细记录罪犯的基本信息、所判罪名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重要信息,同时将副本发送至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上报至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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