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这个词汇,其字面含义显然是由于债务逾期或未能及时履行而导致的需支付额外费用的行为。
然而客观地看,在当前我过现行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中,我们并未发现滞纳金这一概念被明确规定其中,相反,它主要出现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这部重要的行政法律当中,被作为一种独特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予以规定。
具体来说,当行政机关依法做出需要支付金钱的行政决定后,若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那么行政机关便可依法对其进行滞纳金的加收。
普遍观点认为,滞纳金并非民法领域内的概念,而是行政法范畴下的特有术语。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滞纳金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在出现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情形时,赋予债权人以权利,使其能够要求债务人按照特定的标准履行额外的金钱给付义务。
从性质上来看,这种约定实际上属于民事法律中的违约金责任形式。
在仅有滞纳金条款而无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据滞纳金条款向对方主张违约金,通常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滞纳金条款应视为等同于违约金条款,若滞纳金条款的约定超过了违约金的法定标准,则超出部分将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