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一方长期失踪未归,另一方可选择立即向当地法院发起离婚诉讼,或首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该配偶为失踪人员的申请,再以起诉离婚的方式进行干预。
对直接向法庭提出起诉的案件,法院将会采取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由被告未出庭应诉时,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而对于通过申请宣告失踪来介入离婚进程的情况,在经过法院宣布失踪程序之后,如某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离婚请求,那么这种情形下法院亦会允许离婚的决定被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