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价款的20%以内,当事人有权自由设定定金的规模。
然而,若是超过此限额,超出的那部分将无法被定为定金,且也不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相关条款,我们得知:
当事人各方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担保之意。
在此情况下,若定金协议正式生效,则需等到实际交付定金的那一刻起方可算是正式确立。
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可由当事方自行协商确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数额绝不可超出主要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出的部分将不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应。
实践中,若是实际交付的定金比原来商定的数额要高或低,都应当视为是对原定定金数额的改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