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示,在实施无因管理行为过程中,若管理者因履行管理职责而给自身带来了相应损失,则有权向受益者请求给予合理恰当的经济补偿。
此外,无因管理可谓生产债务关系的重要根源之一,当执行者负责打理他人财产或事项之时,有可能产生一定数额的管理成本,此时,执行者亦可向受益方索求费用以作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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