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启动之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招标程序,即“先施工后招标”,这被视为是一种逃避公开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非法行为。
对于需要提交招标文件、接受公正评审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如未予以招标处理,则将会面临惩罚措施。
具体来说,,有关部门可对违规单位实施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可处以合同金额总价百分比0.5%到1%之间的罚款。
同时,对涉及国有资本投资或使用资金较大的项目,相关部门亦有权采取暂停项目实施或减少预算拨款等措施加以纠正。
此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涉事人士也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决策失误的刑事责任,以示惩戒。《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