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施工总承包商并无资格直接将建筑工程的主体部分进行分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发包人有责任将整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授予给施工方进行承包。
然而,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后,总包单位有权将其所承包的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但这一行为必须以双方签署明确的分包协议为前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不得擅自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因为主体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亲自承担。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商在承接建筑工程时,必须确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由总承包单位独立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