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规定下,合同是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各方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关系时,既可选择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可以选择通过口头方式或是其他方法来达成交易共识。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一步阐明,当意思表示通过对话形式表达出来且对方已清楚知晓其内容时,便告生效;
反之,若以非对话方式表达,则需在意思表示送达至对方时方能生效。
对于以非对话方式发出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已经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来接收数据电文,那么该数据电文在进入该特定系统的那一刻即视为生效;
而如果对方没有指定特定系统,那么只有在对方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数据电文已经进入其系统时,才能视为生效。
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话,应依照他们之间的协议执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