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建议】使用自身公司所拥有的机器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这无疑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手段,通过虚构交易、虚抬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者直接支付现金,且情节严重的话,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在实际操作中,使用POs机进行结算时,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交易基础上,如若存在虚构交易情况,利用POs机进行结算并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POs机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更对银行资金的安全性构成了严重威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