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首要的条件是该实施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所在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的综合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与旧城区的改造这两项重大任务来说,它们也应当毫无例外地纳入到市或县级别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中。
当被征收人对于这些相关信息有疑问时,他们有权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的请求。
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后,需要将其上报给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将最终结果公之于众,以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他们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并且需要存入专门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应立即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重要事项。
当房屋被依法征收之后,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将同时被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