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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补偿标准过低

拆迁的补偿标准过低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5-04 18:05:30 已帮助11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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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补偿标准过低
针对城市政府拆迁补偿标准偏低的情况,被拆迁方有多种方式维护其权益:
首先,被拆迁者有权申请召开听证会议。
依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市、县两级地方政府必须履行责任,邀请身为被拆迁方的个体及社会大众代表参与听证会,并借助听证会各方的观点与意见,不断完善和修改相关拆迁方案;
其次,如果被拆迁方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可以依法选择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房价补偿额的计算标准,必须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制定。
例如,在涉及到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时,赔偿金额以建筑物所有权证书中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基准来确定;
然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则需要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等资料来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额。
最后,对于征地补偿款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应该遵守“民主议定”和“合法性”这两个基本原则,同时还需遵循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使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获得与其财产产权和劳动贡献相应的补偿。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需坚持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都能享受同等条件的原则,力求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民被剥夺了分享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无论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他们获取的收益和需要分配的征地款总量固定不变时,为了让大多数村民最大限度地获益,就只能通过缩小应分款人口规模来达到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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