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符合立足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土地用途的明文规定,坚决避免对已有的用益物权造成任何形式的不当侵害。
而针对划拨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予以严格限制。
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可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进行。
对于诸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存在两个或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情况,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性的方式进行出让。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