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通过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经历了法院的审判且判定为罪犯的人才会拥有案底这一特殊记录。
而所谓的“刑事案底”,涵盖了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罪行详情、庭审过程及裁决结果等各个方面的档案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有时候可能需要对某些较为严重的罪行嫌疑人或现行犯进行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处理——即所谓的“刑事拘留”。
然而,这种刑事拘留并非刑罚之一,而是在调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法律强制定期手段,故并无案底形成。
由此可见,只有取得了刑事审判并被定罪之后,才能留下案底成为终身无法抹去的历史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