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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5-18 13:00:09 已帮助12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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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扣押期限是以案件当事人被正式逮捕作为起点进行计算的。
通常情况下,侦查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若案情过于复杂且无法在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的话,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如案件情节极其重大且复杂,可以再次申请将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果在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话,还可以继续延长至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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