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该时效期限自当事人知晓或推定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责任方存在的那一日开始算起。
但如法律有所特别规定的,则应依从其此类特殊规定进行裁判处理。
然而,如果自当事方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已逾越20个年度以上时,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保护。
在此种情形下,若当事人确实受到特定情况所制约者,则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酌情考虑其请求并作出相应的延期裁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