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在营救过程中意外伤及被施救对象,其并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出于自愿且及时采取了救援措施而导致求助人身体受损的情况,救助者无需负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反之,若为了维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使自身遭受损失,应由实际的侵权责任人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而受益人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如果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人或该责任人已逃离现场或无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有权向受益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此时受益人也有义务提供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