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级残疾评定标准之规定如下:
1、关于颅脑、脊髓以及周围神经的损伤,出现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衰退现象,同时在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能力上表现为中度受限;
2、遭受外伤性癫痫(程度较轻者)的情况;
3、经历过脑叶部分切除术治疗后的状况;
4、一侧脸部部分面瘫,导致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的症状;
5、一只手部出现部分肌肉瘫痪(肌力等级低于三级)的情况;
6、一只脚部出现大部分肌肉瘫痪(肌力等级低于三级)的情况。
对于头面部损伤的评定标准如下:
1、头皮部位出现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覆盖,达到头皮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2、颅骨缺损超过二十五厘米,不适合或无法进行手术修补;
3、容貌受到损害(程度较轻者);
4、面部出现条状瘢痕形成,累积长度达到二十厘米;
5、面部出现条状瘢痕形成(宽度大于零点二厘米),累积长度达到十厘米,且其中至少有五厘米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域。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9九级5.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轻度);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