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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产坐落在夫妻双方名义之下,且属于二人的
共有财产,那么当进行
二手房买卖交易之时,通常情况下需夫妻双方齐聚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于起开始实行的“
民法典”中的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于共同享有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这些共有的权益进行重度维修与改造、改变其固有性质及使用用途等事项,必须得经过占有该份额超过总和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各分共有人或是全体
共同共有人的首肯,但若各方
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则另当别论。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规定了夫妻关于他们的
共同财产,在处理持有、占有或控制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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