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购买环节中防范
定金纠纷事件的可行性措施包括:
首先,应尽量避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认购协议书以及交
付定金。
在依
法规范的
商品房交易流程中,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必须要经历前期一个环节——即先签署认购书并缴纳
定金。
双方
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是完全有能力直接签署全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最终签署成功,
购房者就有权立马撤离,无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其次,会同其他法律人士共同商量,将“定金”的文字表述形式进行调整为“
订金”、“预付款”、“
保证金”、“诚意金”、“押金”或“订约金”等字样。
如此一来,若
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够正式达成,先前支付的相关款项亦可顺利取回。
在此过程中,务必要清晰明确地规定在何种具体情形下才能退还原定款项,并且强调不退还定金可能引发的法律效果以及违约方需要承担的相应职责和代价。
再次,我们也应当在签署认购协议的时候,明确规定所有对于自身最为有利且切实可行的条款内容。
例如,在何种特定情况下定金可以被收回,以及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不归还定金所可能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及其百分百符合戚的
经济赔偿责任等等。
最后,强烈建议广大购房者要求开发商与其一同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认购书》,同时坚决拒绝开发商对该认购书中的任何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修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