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出房屋征收决策而成立的市或县级行政主体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所给予的赔偿与补偿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之补偿;
其次是由征收房屋行动引起的搬迁以及暂时性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再者,也涵盖了因为征收房屋行为导致的生产活动及经营业务的暂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然而,在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的问题上,相关规定稍有差异。
市、县级行政主体政府应该具备制定并施行补助和激励措施的能力,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以取得他们对于补偿方案的理解与支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