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债务且无顺序之分时,应依照同时履行原则执行。
而对于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那么先行履约方若未能依约定履行义务,则后续履约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至于不安抗辩权,当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无法按期履行债务时,便可依法中止自身的履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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