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房屋所需满足的法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房屋须完全遵照并符合我国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指标,同时还需具备由相关部门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以确保其质量保障;
其次,房屋必须持有由质检站颁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以保证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此外,房屋还需要具备煤气、自来水、电力供应、污水排放以及道路畅通等基本设施,且楼前6米及楼后3米范围内的场地应保持平整;
最后,房屋还需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齐全的设备并且手续完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